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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关于加强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2014-11-06   纪委办公室 审核人:

为了加强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端正学术风气,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一)师生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学校师生(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下同)利用学术管理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滥用学术权力和学术信誉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数据、注释、文献、事实的;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重复发表学术论文的;泄漏学术秘密的;为争项目、争经费、争奖项或争发表学术成果与相关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代写论文明码标价叫卖的;违反其他学术诚信要求的。  

(二)管理部门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利用学术评鉴、学位评定、职称评聘、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学科专业建设等学术权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人员利用招生,以及学生考试、论文答辩、毕业资格审查、学位证书发放等学术权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科研处人员利用科研立项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专利审查等学术权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科研处人员利用人才管理、科研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中的学术权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事处人员利用师资培养、人才选拔、职称评聘、评优授奖等学术权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高教研究室人员利用科研立项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职称评审等学术权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教学院(部)有关人员利用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学术权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阶段性目标

根据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内容、工作环节,查找风险点,理清风险表现形式,提出防控措施,实施动态化监管,注重过程纠偏,及时处置风险。  

(一)强化廉政风险预警

通过全面查找分析不同项目、不同环节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科学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学生的考试管理、论文答辩管理、毕业及学位管理,教师的项目管理、成果管理、专利管理、职称管理、评优授奖管理、人才选拔和培养管理、学术会议管理等主要的学术活动管理,以及主要工作环节中的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重点做好部门职责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影响风险的防控管理工作。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工作项目和关键环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对不同风险级别给予相应的预警,特别是提醒高风险领域工作人员谨慎用权,进而建立相应的防范机制。  

(二)强化风险处置纠错

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开设网上投诉专栏、及时收集师生意见等方式建立风险监控网络,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中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加强管理和监控。通过单位定期自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据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各项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考核。创新监督方式和手段,强化监督实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及时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及时运用约谈、警示诫勉、责令纠错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纠正处理工作。特别是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学术诚信的廉政问题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学术不诚信及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诚信及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  

(三)强化动态监督管理

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随机抽查、办事公开、重点环节监督、纪律检查监督、党外监督等方式,对廉政风险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人事处、高教研究室、教学院(部)和科研研究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学校发展和反腐倡廉实际需要及新要求、新形势,及时调整完善廉政风险内容、等级、防控措施和防控责任,加大动态监控力度。尤其要注意结合群众来信来访、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廉政风险,以及违法违纪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运用逆向分析查找风险盲点或防控薄弱环节,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防控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动态评估体系,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形成发现问题能及时修正的动态管理体系。  

三、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高度重视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人事处、高教研究室、教学院(部)和科研研究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履行学术诚信管理职能。要及时沟通信息和交换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学术诚信风险防控情况、分析学术诚信风险动态、部署学术诚信风险防控工作、研究学术诚信风险防控措施,超前研究防控对策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大协同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和抽查学术诚信情况,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加强学风建设、推进学术诚信、处置学术不端行为等规章制度,规范学术行为,防范学术风险,逐步健全学术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改变简单以科研成果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同时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强化行业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学术评价机制。  

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按照“因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学校、学科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坚持公正规范的评价程序。  

建立健全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机制。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定、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科技防控

建立完善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的科技防控体系。在完善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论文检测软件、学术不端文献(期刊)检测系统、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中的作用。建设舆论监督平台,加强对网评、跟帖、博客等网上反腐舆情的跟踪监控,注意从中发现和排查线索;完善网上举报投诉平台,使群众更加便捷地进行检举、控告、申诉、投诉。建立包括廉政档案、个人财产申报、个人道德诚信在内的师生廉政诚信信息系统,促进学术诚信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四)强化教育和自律,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

严肃教风、学风、校风,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学术风气净化,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师生学术诚信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养和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将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通过校内报刊、广播、网络、橱窗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开展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宣扬学术诚信,鞭笞学术劣迹。  

学校师生要严守学术纪律、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倍加珍视学术尊严和学术信誉,不得违反学术纪律、不得滥用学术权力、不得损害学术声誉、不得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不得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不得伪造数据和事实、不得重复发表学术论文、不得泄露学术秘密,遵守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声誉。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严守学术纪律、敬畏学术权力、推进学术公平、谨防学术腐败,不得亵渎学术尊严,不得败坏学术声誉,不得利用学术评鉴、学位评定、职称评聘、学生考试、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证书发放、项目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专利审查、师资培养、人才选拔、评优授奖、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人才管理、经费管理等学术权力吃拿卡要,维护学术公平,促进学术发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把推进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内容,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励、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人事处、高教研究室、教学院(部)和科研研究单位要加强对学术诚信廉政风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要按规定设立执行机构,按照“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评判,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被调查人予以尊重,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澄清,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暂停科研项目申请和学术奖励资格、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和追缴项目经费、取消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倡导学术诚信,保护学术权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调查和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通报,推进学术公开,严明学术纪律。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纪行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对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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