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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关于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2014-11-06   纪委办公室 审核人: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基建项目依法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一)决策阶段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规、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和单体建筑项目立项等方面,未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2.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未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3.基建项目申报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额度较大或技术要求较复杂的项目。  

4.未建立基建项目责任制、内控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  

(二)勘察设计阶段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或勘察设计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解、拆分基建工程规避招标的;利用职能或职务之便,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未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擅自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标准。  

3.与设计单位串谋,故意在施工图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隐患,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授意或强迫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技术方案的。  

(三)建设准备阶段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机构、设备材料采购等未依法进行招标,或把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将项目分解拆分成若干部分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保密事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办法,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3.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结果,或对中标候选人附加苛刻条件、故意刁难的。  

4.未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基建项目合同,或订立合同内容不完整和条款不严谨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项目施工阶段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纵容施工单位将基建项目违法发包、转包的。  

2.利用职权插手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或纵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工程索赔等审核不严,使学校蒙受经济损失的。  

4.未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程序组织隐蔽工程验收的。  

(五)竣工验收阶段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未按工程验收程序、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的,擅自提前或推后竣工验收的,竣工资料不齐全和不真实的,质量等级评定不严格的。  

2.未全力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工程缺陷责任的。  

(六)资金支付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建设资金未按合同规定和审批程序支付,超前、超额,以权谋私的。  

2.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未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贪污建设资金,利用虚假项目套取现金的。  

3.无正当理由造成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虚列名目套取建设管理费,纵容施工单位虚报和伪造工程结算文件骗取工程款项的。  

4.审计处及工作人员违反工程审计纪律和职业操守,提交审计报告有失公允的。  

二、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学校基本建设中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整体装修、功能改造等基建项目要全面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审慎选择招标代理、设计、建设、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基建程序,重点做好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阶段的廉政风险防控。  

(一)决策阶段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后勤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需要提出建设意见,并汇总建设指标和参数,经后勤处处长初审形成项目建设建议书后,由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正式项目建设方案(重大项目通报教代会),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立项。后勤处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审核决定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请批准。资金准备不充分的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二)勘察设计阶段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设计审查管理责任追究等规定。后勤处对方案管理施行限额设计,根据功能要求和学校已批准的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通过设计谋求不当得利。  

(三)建设准备阶段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强化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后勤处办理报建审批核准手续、计财处落实工程资金来源后,后勤处按规定由本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由本部门或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由后勤处、计财处和审计处复审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招标、评标和定标。中标人确定后,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由后勤处牵头,会同计财处、审计处及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在纪委的监督下进行联合会签。合同签订后要留存备案。  

(四)项目施工阶段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基建项目工程分包管理、工程管理人员从业行为、材料报验抽检、设计变更会审、索赔管理、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工程监理、隐蔽验收标准等规定。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的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均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必要时可召开设计单位、审计处或校外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会议共同确定。变更不增加大额费用的由现场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后勤处负责人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增加大额费用的由现场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后勤处负责人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基建项目的变更必须留存档备案。  

(五)竣工验收阶段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建设工程验收条件、程序、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等规定。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编制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总结报告;后勤处组织建设局质检站,会同使用单位、校内消防、校内物业和工程建设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正式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后勤处审批同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六)资金支付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建设资金成本经济合理、资金支付审核程序合规、建设资金管理合法、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等规定。工程款拨付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票据,项目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质量和工程量意见,经后勤处、审计处审核并提出付款意见,计财处核对付款进度,按学校财务审批程序,报送校领导批准,方可支付。工程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如实将全部原始竣工结算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后勤处,后勤处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的全部原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签章并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应积极协助配合审计处工程决算审计。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学校、施工单位、审计处或校外审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计财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会同后勤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三、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要切实加强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工作及项目建设监督工作,在工程建设的适当时候召开相应的工作会议;要研究决定项目建设监督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权;要研究、确定工程建设每个阶段监督的重点和应采取的监督措施;研究、处理发生的重大监督事件;研究、解决并保障必需的监督工作条件。  

(二)健全机制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决策、设计、招标、施工、验收、付款等涉及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制度。  

2.健全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建立学校项目建设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分析、部署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3.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中严防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基建项目投资额较大的,应加强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联系,建立校园建设(或工程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有针对性地开展严防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召开预防工作会议。  

4.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监督机制。凡涉及校园建设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在工程建设现场派驻监督组,配备必要的监督工作人员,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或项目指挥部)的有关工作,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健全基建项目廉政承诺书管理、基建项目信息公开、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监控、重大基建项目绩效评价等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四大要素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  

1.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和项目建设监督组对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2.纪委监察处和项目建设监督组要认真执行《信访条例》,重视项目建设中来信来访和举报反映的初查核实工作。凡举报反映基本属实或线索具体的,都要及时进行认真调查,不得拖延或不查。  

3.严肃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建筑安全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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