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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长春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2015-03-27   纪委办公室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吉发〔201418号)、《中共吉林省纪委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吉发〔201419号)及《长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长大党字〔2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为校党委及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称“纪委”,为校纪委及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委委员;所称“职能处室”,为各党总支包含的处级单位。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坚持责任明晰、权责对等,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原则。  

第二章党委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指导、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安排。坚决贯彻中央、省委、省教育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措施及其责任人、责任单位,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及校内各院(部)党政联席会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进行宣传教育,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  

(四)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抓党风促校风带教风学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五)严格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深化组织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选好人用对人。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  

(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围绕实施《长春大学章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党务、校(院、处)务公开,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切实构建起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七)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委、监察处查办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重视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定期开展对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的检查考核,通报检查考核结果。每年年底,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学校党委向吉林省高校纪工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五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告不少于1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指导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以身作则,严以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处室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党风廉政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管责任,是学校党委主体责任的衍生和重要组成部分。  

(一)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和要求,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等相关牵头任务,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拿出具体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负责抓好业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全过程,既要强化经常性的教育、监督、管理,又要抓好集中警示教育、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工作。  

(三)协助学校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和部门实际,制定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廉洁自律,带头改进作风,自觉接受监督,做业务管理范围内廉洁从政表率。  

第三章纪委监督责任  

第七条 纪委协助党委加强作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加强对职能处室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督。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倡廉重大工作情况。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性,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强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吉林省委具体规定精神和学校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件及时实名通报,形成有效震慑。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健全信访受理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畅通举报渠道,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推进制度建设。协助党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起草、清理、修订和完善部分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范,不断健全学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  

(六)强化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加大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七)强化问责追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八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委委员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学校纪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学校各级党委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扎实推进报告制度、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纪委约谈、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依靠严密的制度和提高制度执行力来保障“两个责任”的落实。  

(一)“两个责任”报告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和省高校纪工委,并将其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纪委每年向学校党委和省高校纪工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校内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并完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党委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要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校内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要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选任的重要依据。  

(三)廉政谈话制度。中层干部聘任后,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体谈话。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纪委约谈制度。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委及时约谈,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专项检查制度。根据《长春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对校内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进行责任倒查,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落实纪律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聚焦中心任务,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强化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做到“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执纪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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