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办发〔2010〕19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吉纪发〔2011〕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六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信件要亲自批阅、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学校各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学校纪委协助学校党委、行政负责对全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九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每年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并抓好任务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权力运行规范、公开、透明;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深入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监督机制,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坚持抓党风促校风带教风学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八)每年定期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党务、校务、院(部、处、中心)务公开;
(三)负责对党员干部、师生员工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教育,及时组织教职工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重要文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四)协助学校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五)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六)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七)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完成涉及本单位、本部门范围的信访调查、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监察工作,支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委委员、党风廉政义务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
第四章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机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工作报告,每年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学校定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各部门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职责,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党字〔199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