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长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动员和组织党员、师生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对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学校定期组织自查。
第四条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是否成立由本单位、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状况,并抓好落实。
(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防止权力滥用。
(三)反腐倡廉教育情况。是否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定期组织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和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认真完成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关工作任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班子成员的分工和具体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五)监督考核情况。是否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纪委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是否定期组织述职述廉,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是否认真履行《长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中所承诺的内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否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上级组织指定内容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是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评议和监督作用。
(六)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是否经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
(七)责任查处追究情况。是否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是否在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方面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作风建设情况。是否认真抓好党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广大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
(九)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是否认真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和“小金库”专项工作,把治理商业贿赂和治理“小金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常抓不懈。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步骤
第六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采用“三结合”的方法,即年度考核和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上级组织检查相结合,量化评估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一)年度考核。对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党委、纪委组织实施,考核形式以民主测评(评议)为主;
(二)重点考核。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的具体情况,学校党委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长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检查)工作以组织检查和民主测评(或评议)、查阅材料、个别谈话及座谈会为主要形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步骤
(一)学校组建考核工作组,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长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或个人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
(三)被考核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汇报本单位(或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接受民主测评和评议;
(四)考核工作组查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以个别谈话、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
(五)汇总分析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六)检查情况的反馈。考核工作组针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不合格票率达到三分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进行整改。经组织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长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