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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长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2014-06-23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办发20101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长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四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的;  

(二)不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重大案件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按上级要求进行传达落实部署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进行落实、检查、考核的;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直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五)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违反规定程序,不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及招生、考试、职称评聘、人员聘用、人才选拔、招投标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九)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侵占、隐瞒、截留学校和本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用学校教学、科研等专项资金的;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放任、包庇、纵容的。  

第六条领导班子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七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领导班子具有本规定第四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本人或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干扰、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调查处理,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领导班子具有本规定第四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条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除。已经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领导班子等。  

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第十六条党纪政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长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由负责调查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由执行责任追究的有关部门报请有关领导同意或报请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将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二十条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纪委负责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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