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达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拟订年度、阶段和专项工作计划,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及时报告;
3.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校党风廉政状况,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信访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党内党外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5.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及时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受理党员的申诉和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监察对象(学校行政机关部门及其行政干部和学校任命的其他行政人员)进行行政监察;
7.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决议、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提出处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
8.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并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9.协助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教育;对于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给予宣传和表扬;对典型违纪案件予以通报;
10.负责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刊物和纪委文件的编号、收档等工作。负责纪委的印信使用和管理工作;
11.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